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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動資本公司

新加坡為進一步致力於擴展其基金產業,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管 局」)及會計與企業管理局(「會計企業管理局」)於2020年1月15日推行可 變動資本公司架構。

經認可的基金經理人1,現在能以傳統及備選兩種策略,並以開放式或封閉式 基金的方式,將投資基金設為可變動資本公司。基金經理人可設立新的可變動 資本公司,或以同等結構重新編組其既有的投資基金,向新加坡申辦轉登記為 可變動資本公司。

適用於由新加坡基金經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免稅計畫(S13R及S13X條),可變動 資本公司亦可使其自身符合資格而適用,依免稅計畫的規定,基金來自「指定 投資項目」所衍生的「特定收入」(包括利得)得予免稅。任何基金截至2024 年12月31日(除非展期)符合下列任何免稅計畫資格者,得在基金存續期間享 受免稅,惟仍以基金持續符合各項計畫的相關條件為前提。

可變動資本公司的主要特性

  • 可變動資本公司具有可變動資本結構,在其股份的發行及贖回上給予彈性。 可變動資本公司亦得以其資本發放股利,使基金經理人在遵守股利發放義務 上具備彈性。

  • 可變動資本公司可設為單一型的單體基金,亦可設為擁有兩個或更多子基金 的傘型基金,而各持有投資組合的資產與負債皆各自分開獨立。對於將基金 建構為傘型可變動資本公司的基金經理人而言,因傘型基金及其子基金使用 共同的服務供應商,所以可能產生成本效益。

  • 可變動資本公司可使用於開放型及封閉型基金策略上。

  • 基金經理人可設立新的可變動資本公司,或以同等結構重新編組其既有的海 外投資基金,向新加坡申辦轉登記為可變動資本公司。可變動資本公司結構 的更多詳細資料登載於:www.mas.gov.sg.

可變動資本公司應遵守的主要規定

  • 可變動資本公司必須留存一份股東名冊,該名冊無須公開。然而,在為管理、 監督或執法的目的而要求時,該名冊必須向公家機關揭露。可變動資本公司 股東名冊必須留存於其新加坡註冊辦公室內。

  • 可變動資本公司必須任命一名新加坡居民的秘書。

  • 可變動資本公司必須委任一位審計會計師,每年查核其帳目。

  • 可變動資本公司必須任命至少一席經常居住於新加坡的董事,以及至少一席 擔任可變動資本公司基金經理人董事或適格代表人的董事(可與上述當地居 民董事同一人)。

  • 商品服務稅適用於可變動資本公司的子基金層級。

  • 新加坡金管局對可變動資本公司實施洗錢防制/遏止資助恐怖主義的法規。 可變動資本公司可將該些責任委外給金融機構,而亦得反受其他實體的委任 成為基金管理人。

可變動資本公司基金的資產淨值,無須由一個獨立的他人予以計算。然而,應 注意的是,依基金管理公司執照核發、註冊與業務營運準則的規定,執照基金 管理公司或註冊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其管理的資產確實以獨立估值為準。此外, 為使可變動資本公司有資格適用S13R及S13X條的免稅規定,其中一項規定就是 委任新加坡的在地基金管理人。

保得利在可變動資本公司結構方面的經驗

保得利有一群18名基金經理人參與新加坡金管局及會計企業管理局在去年九月 倡導的可變動資本公司領航計畫(VCC Pilot Program),對於參與該計畫,並 獲任命為可變動資本公司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秘書等事,保得利感到驕傲。

保得利在可變動資本公司結構方面的服務

希望進一步探討可變動資本公司結構者,請洽詢本公司。保得利已備妥隨時提 供 貴公司全方位的解決方案,其中包括:

可變動資 本公司結 構的設立。

基金管理。

提供身為 貴公司註冊 申報代理人 的服務。

「共同申 報準則」 及「外國 帳戶稅務 遵從法」 的稅務遵 守。

提供身為 貴公司秘 書的服務。

有關基金 投資人的 洗錢防制/ 遏止資助 恐怖主義 服務。

提供身為 貴公司註冊 辦公室的服 務。

商品服務 稅減免計 算及申報。

希望獲得更多資訊者,請洽詢:

Allard de Jong 先生
董事,基金服务与行政
电话:+65 6496 0428
电邮:[email protected]

1 一般而言,可變動資本公司必須由基金經理人管理,而該基金經理人必須是執照基金管理 公司(亦即,依證券暨期貨法(第289章)第86條規定的資本市場基金管理服務執照持有 人)、註冊基金管理公司(亦即,依證券暨期貨(執照核發及業務營運)規則第二附表第 5(1)(i)項規定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執照的法人、或依證券暨期貨法(第289章)第99(1)(a)、 (b)、(c)或(d)項規定豁免必須持有資本市場服務執照方能經營基金管理業務的規定的人(亦 即,依銀行法(第19章)領有執照的銀行、依新加坡金融管理法(第186章)獲得核准的商 人銀行、依金融公司法(第108章)領有執照的金融公司、或依保險法(第142章)領有執照 的公司或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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